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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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103民初162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委托代理人:***,本案第二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晏贤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兵,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旭,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海宝,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云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颖和人民陪审员张玉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时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兵、张晓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海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王某为原告***的丈夫、原告***的父亲。2017年7月19日,王某与原告及亲属共八人与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两日游。2017年8月1日,在秦皇岛市昌黎县黄金海岸风景区旅游时,王某溺水身亡。当天行程是早上五点集合,乘旅行社大巴下午一点半到达景点餐厅,导致人疲劳,三点即安排下水的活动,行程安排不科学,增加了风险;旅行社事先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明知道在海边游泳属于可能发生危险的旅游项目,也没有专业救水人员全程陪同,且溺水之后人已经被海浪冲到岸边才被发现,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过了二十多分钟后才有两个人进行生命迹象检测,一个多小时救护车才到达现场,并送往当地医院,导致王某死亡的悲剧后果。从发生事故到救援期间乃至到死者办理丧葬事宜,被告旅行社没有任何人出现给说法。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计算。王某为回民,需要在清真寺办理丧葬事项,从北戴河市清真寺将其运送至沈阳市清真寺产生车费4800元,***等一行人提前结束行程从北戴河返回沈阳乘坐火车花费约700元。原告***在广州市工作生活,事故发生后为办理父亲丧葬和理赔事宜,往返机票共花费约8000元,另产生误工损失10000元。事故发生使二原告深受打击,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支付精神抚慰金。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投保旅游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应在保险金额内与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26016元;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28574元;3、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3500元;4、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不真实。事实上,当天,行程是早上5:30分清真南寺出发,原告是早上6点从铁西广场上车,中午赴秦皇岛市吃的午餐,午餐后休息半小时后乘车1小时到达事发景区昌黎黄金海岸景区,整个旅游的行程在签订旅游服务协议前是原告确定好的,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到行程安排不科学增加了风险是明显的托词。双方在签订旅游协议对时间安排、景点安排均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应当视为原告对行程安排是否科学已提前认可。第二,在去往昌黎黄金海岸景区的大巴车上,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至少5次向游客告知了风险,已经充分的尽到了告知义务。在昌黎黄金海岸景区的旅游项目在下车后有3-4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原告的家属在自由活动期间溺水死亡。在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旅游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已经尽到警示说明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该合同第9条第8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旅游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从上述合同条款可以看出旅行社在此事件中没有责任,已经充分尽到了合同的义务。第三、原告的家属并非是被海浪冲到岸边才被发现,而是景区的救生艇将其救到岸边,并且由景区的救援人员在我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进行了救助,但原告的家属在到达岸边时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事发后我公司极力配合原告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与协商,仅仅是因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不满意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基于此,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不真实,请求法庭查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辩称,被告旅行社在我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70万,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在本案中旅行社没有明显过错,在事故发生时的月份,早上6点出发,中午到达景点,而且安排了就餐和休息时间,这种行程安排并没有不合理的因素存在。第二、旅行社在大巴车上对游客进行了安全提醒和风险警示,旅行社的安全提醒义务只是最基本的义务,而在自由活动时间,游客需要对自身的生命安全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原告的家属作为成年人应当熟知下海游泳的危险性以及自身的水性,但是死者仍然没有配带游泳圈前往深海游泳,应当对自己的溺水后果承担更重的责任。第三、原告旅游时向旅行社隐瞒自身刚出院的事实,明知自己的身体条件不适合旅游下海,而仍然隐瞒事实前往并下海,旅行社以及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此种事故的赔偿责任。最后,死者家属在事故后从意外险公司获得的理赔款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除。综上,我公司的旅行社责任险只是在旅行社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王某****年*月*日出生,原告***为王某的配偶,原告***为王某的长子。2017年7月19日,原告***作为旅游代表与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等8人参加被告组织的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日滦州古城两日游的旅游团,团费每人390元,旅游者同意委托旅行社在阳光保险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第8项约定,自由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合同第十八条其他责任第2项约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团通知记载:集合时间:8月1日5:30南寺正门,6:00铁西维康正门。行程安排:1日午到达秦皇岛,午餐后去往昌黎黄金海岸,海边自由活动3-4小时,后去往滦州古城,晚餐后游览古城夜景,古城内入住及自由活动。2日游览迁安山叶口,午餐后回沈。温馨提示:副驾驶方向第一排为导游专座,请您按照座位号码就坐。2、请做好防晒防暑防蚊的准备。(如太阳镜、遮阳伞等)。3、如有晕车等症状须自备药品。4、自行准备下海用品。(如泳衣、拖鞋、泳圈等)。5、登山须穿戴轻便透气(请勿穿高跟鞋或拖鞋)。该出团通知发布在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微信朋友圈,并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交付原告。 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0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6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70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2万元。附加险抚慰金附加保险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为2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全年。 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外为原告***等参加本次旅游的37人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购买和泰安心旅行保险,该保险的险种责任为每个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8000元,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0.9;意外身故保险金40000元,丧葬费用保险金7000元。 原告等人按约定参加了8月1日前往河北滦州古城的旅游活动,8月1日下午在河北秦皇岛昌黎黄金海岸景区自由活动期间,王某下海游泳溺水死亡。秦皇岛市第二人民医院派出急救车到事发地点,并于当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王某因溺水、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事发当日,原告***从广州乘坐飞机回沈阳处理王某的后事,支出2500元路费,8月19日从沈阳回广州支出路费1540元。 原告认为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原告死亡事件中存在过错,诉至我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证人陈述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导游在前往事发海滩的行车途中强调下水不能过警戒线、必须穿游泳衣,要带游泳圈、游泳要结伴的注意事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出团通知、行程单、旅行社责任现保险单、保险费发票,阳光人寿旅游意外险保险单、邮件截图、出险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原告作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义务人对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及对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预警,在合理范围内防止损害的发生。本案中,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对参团人员承担告知、警示及保护义务,告知内容应包括场地物理情况、风险来源、风险观测、游客自身的适应条件、附近救助设备和条件等内容。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受原告等8人报名参团时已经明知王某年事已高并自愿与王某建立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对王某负有特别的提醒及警示义务,尤其是该次旅游活动涉及海滩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清楚、明确地向旅客陈述在海滩活动过程中的应当注意的事项,使旅客清楚明白活动的危险性,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其已对王某就海滩活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已充分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故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此存在过失,应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对下海游泳的危险性及自身身体状况、水性应有清楚的认知,其未佩戴游泳圈下海游泳并导致溺亡,应认定王某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综合考虑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王某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原告理赔。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辩称的意外险保险金应在赔偿款中扣除的问题。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系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受伤或死亡时支付相应保险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虽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王某等旅游者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但被保险人为王某本人,而非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且因人格权利并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并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故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在赔偿款中扣除。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26016元的问题,王某去世时年满65周岁,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47942元(32876元×15×30%)。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丧葬费28574元的问题,按照责任比例,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8572.2元(28574元×30%)。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交通费13500元的问题,原告***在事发当日回沈及之后回到工作地点的机票钱为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原告主张从秦皇岛将王某遗体运回沈阳支出4800元车费及***等一行人提前结束行程从北戴河返回沈阳乘坐火车花费700元,虽未举证证明,但属于因本次事故的合理必要支出,本院对该费用予以确认。结合双方责任比例,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862元[(2500元+1540元+4800元+700元)×30%]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误工费10000元的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取得收入及金额的证据,本院酌定被告按照我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原告亲属奔丧期间的误工费678元[(39261元÷365×3人×7天)×3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4794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赔偿原告***、***丧葬费8572.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赔偿原告***、***交通费2862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赔偿原告***、***误工费67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0元,由原告***、***负担6927元,由被告辽宁百达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云娇 代理审判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虹艺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