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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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阳县小北河镇相家坨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88,8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原、被告各负担1,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