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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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履行时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056.92元(履行时扣除被告***垫付的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被告***负担1778元,原告***负担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