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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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92200元(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以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合计5922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借款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5元,由被告***、***、***、***负担4861元,被告***负担484元。财产保全费3965元,被告***、***、***、***负担3481元,被告***负担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