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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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州县分公司 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州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400元,从2017年6月25日起,以14,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州县分公司、被告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