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防城港市防城区明华贸易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华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以上金钱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5604元(上诉人***已预交17802元),保全费5000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40604元,由上诉人***负担14663.17元,上诉人***负担25940.8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9322元(上诉人***预交9661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71.56元(上诉人***已预交22761.34元,上诉人***已预交33204.87元),由上诉人***负担11135.78元,上诉人***负担11135.78元。本院多收取的33694.65元,退还上诉人***11625.56元,退还上诉人***22069.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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