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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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州县分公司 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州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960元,被告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州县分公司、柳州市金耀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