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辽宁隆达集团百星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辽宁隆达集团百星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西丰县XX镇XX村的办公室、宿舍楼、食堂、车间、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详见铁丰评报字【2019】第F-168号评估报告)作价27600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被执行人辽宁隆达集团百星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抵偿案件受理费55900.00元、抵偿评估费80500.00元、抵偿执行费52680.00元、抵偿利息12410920.00元。被执行人辽宁隆达集团百星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西丰县XX镇XX村的办公室、宿舍楼、食堂、车间、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的财产权从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按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