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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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辽宁隆达集团百星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辽宁隆达集团百星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全部固定设施及全部附属设施。 二、被执行人辽宁隆达集团百星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出租、出卖、出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变更产权登记,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的期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