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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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桂林福建商会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4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5000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福建商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3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