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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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装修费29623元及支付违约金1350元合计30973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计859元,司法评估费3500元,合计4359元,由原告***负担1759元,被告***、***、***、***、***、***共同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