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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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沈阳大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沈阳地铁一、二号线车站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已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告经营转让金47,678,300元; 三、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滞纳金及违约金,滞纳金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7日止,以3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2月15日止,以3310.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678,300元为基数,上述滞纳金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的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 四、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后的广告场地占用费2,301,369元; 五、驳回原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706.5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64,594.55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99,11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