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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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生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蒙山县鼎益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2020年4月20日起解除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山县鼎益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23602173944644); 二、被告蒙山县鼎益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400,016.37元,从2020年2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绿生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梧州市工业大道7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梧国用(2012)第002301号-第002303号、房屋所有权证:梧房权证字第11036313号-××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西绿生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00元,由被告蒙山县鼎益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绿生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