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福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福沟支行和被告***、***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福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履行时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利息110.67元); 三、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原告有权就二被告提供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行使抵押权,有权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