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透支本金114961.91元、2020年3月16日前的利息12386.85元、违约金23072.61元,合计150421.37元,并支付以本金114961.9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3月17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利息12386.8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3月17日至付清之日的复利;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律师服务费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8元,本院减半收取165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银行巴南支行已经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巴南支行1654元,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