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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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8新融字0004-02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18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二、三期租金的逾期罚息17179.44元,逾期未付的第四、五、六期租金3435888元及逾期期间的罚息(第四期租金的逾期罚息以114529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第五期租金的逾期罚息以114529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第六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以11452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赁本金6524964元及损失6524.96元; 四、被告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554.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554.54元,由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15.27元,由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负担88639.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