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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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奈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鞍山市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上海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允升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霍尔果斯允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鞍山市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奈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万元; 二、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霍尔果斯允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鞍山市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奈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以200万元票据款为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80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允升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市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上海奈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