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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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重庆豪韵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9238元、手续费10731元,共计1299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计算的信用卡透支利息、违约金;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支付的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从2019年2月10日起对应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四、被告***就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渝AG28**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连带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到期不履行此义务,原告于判决所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