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智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永世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永世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智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货款71697.75元;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永世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71697.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重庆智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驳回原告重庆智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永世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智邦公司已经垫付,被告永世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智邦公司1616元,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