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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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249号民事判决; 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53705.01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37691.68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63426.25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63426.25元; 六、***、***、***、***、***、***、***、***对本判决主文第三项至第五项确定向***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2.41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2770元,合计4282.41元,由***承担428.24元(***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3506.25元,待本判决生效后扣除其应承担的部分后,余款3078.01元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并由***、***、***、***、***、***承担1284.73元,***承担428.24元,***承担428.24元,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承担1712.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29元,由***、***、***、***、***、***负担1061.29元,由***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