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天邦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万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宏伟建材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湖北天邦置业有限公司超标的保全的13149136.15元的利息3835080.6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5.6%,从2014年1月22日计算至至2019年4月8日止),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驳回原告湖北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80元,由被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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