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 秦皇岛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海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703.3元、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742.37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95.27元、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480.2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798.57元、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6222.65元。 四、驳回原告***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和***负担666元,被告***负担732元,被告***负担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