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江西金鑫发铝业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120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82760.56元,扣除其垫付鉴定费1500元外,实际赔付81260.56元;赔付被告周继权342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非医保用药费用人民币1326.76元。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6元,减半收取2958元,鉴定费4530元,共计7488元,由原告***负担2520元,被告***负担4968元,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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