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九、十期租金的逾期罚息111360.48元,逾期未付的第十一、十二期租金合计16139199.26元及违约金(第十一期租金的违约金,以逾期未付租金8069599.6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第十二期租金的违约金,以逾期未付租金8069599.6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融资租赁合同》(编号2016新融字0008号)项下的租赁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259.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259.91元,由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