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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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厦门勤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2610.81元; 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00.31元,由***负担162.07元,***、***负担738.24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