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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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鑫润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元,本院减半收取222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本,上诉于重庆市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