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给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1月30日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4月15日以25000元为基数,同年4月16日至8月1日以20000元为基数,同年8月2日至9月1日以17000元为基数,2019年9月2日以1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9-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