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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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东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抗43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东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祖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住***。 负责人:毛凯,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 负责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东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 申诉人哈尔滨东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再2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20]2300000000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宏宇 审判员罗林成 审判员李雪松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黄晓航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