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博兴县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利丰达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华丰板业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博兴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
山东省博兴县永丰板业有限公司
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汇丰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省滨州市利丰达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永丰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1871263.98元,共计26871263.98元;

二、被告***、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山东省滨州市利丰达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156元,由被告山东省滨州市利丰达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