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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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弓箭玻璃器皿(中国)有限公司 湖北泰格力工艺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泰格力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展览、销售侵犯原告弓箭控股的编号为“GPLADYDIAMONDFH36”直身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575元,被告负担1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