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罚息1880.67元、复利88.05元(上述的复利暂计自2019年5月16日,之后的复利以罚息1880.67元为基数仍应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