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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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县小杨一站式汽修部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22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环县小杨一站式汽修部。 经营者:***,男,生于1997年8月24日,甘肃省环县人。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洪德镇新公路边。 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漫宏喜,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族南路62号。 被执行人齐光亚,男,生于1978年10月26日,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环县小杨一站式汽修部与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光亚民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光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环县小杨一站式汽修部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光亚支付本案的案件款5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件款5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400元,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光亚已主动履行完了所有案件款,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