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积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1037.82元(截止2019年12月21日),本息合计111037.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19年12月2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随本付清; 二、***、***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