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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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02执恢661号 赵鑫、李海迪、延珊珊、白泽润: 申请执行人赵鑫与被执行人李海迪、延珊珊、白泽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海迪、延珊珊、白泽润应向申请执行人赵鑫偿还借款本金194万元以及从2013年4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受理案件费29520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执行费535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鑫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海迪、延珊珊、白泽润达成还款协议且兑现借款本息220万元,同时申请执行人赵鑫放弃了案件受理费29520元以及保全费5000的追偿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1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