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20)陕0112民初2943号原告:马伟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20)陕0112民初2943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钰剑,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钰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费用643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租用原告旋挖钻机一台,按照合同约定,钻机进场运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11月29日,被告雇佣两辆车到甘肃省镇原县工地拉钻机。当日12:59分,原告通知被告准备装车,请转5万元钻机租费,被告说要给他们公司领导汇报,同意后转款,让先装车。附件车装完后款还没有转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转款,被告说其在开车,领导还没回复,等他回去后先用自己钱垫付一万元。直到17:15分,被告打电话说钻机不租了,原因是他和项目之间合作出了问题。此时,拉附件车快到福银高速甘陕省交界附近,拉车机主已出镇原县城。运输车是被告雇的,司机向被告要运费,被告一直搪塞,说货没拉到宝鸡XX镇,要的运费太多,他们公司领导不同意,到后来就不接司机电话了。司机没办法只好向原告要运费,不给运费就不让原告卸车,原告向被告打电话要求解决此事,被告同样说要他们公司领导同意,后来也不接原告电话了。经原告同司机反复协商,最后原告只好代付二辆车共15000元运费,后于12月3日才把车卸完。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在装车前也没有提出不租钻机,只是在钻机运输途中电话通知不租钻机,属被告违约,故应承担原告以下损失:1、两地装、卸车吊车费1400元;2、两辆车运费15000元;3、从合同签订日第二天,即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3日共9天钻机租费5333元/天*9天=47997元,合计64397元。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1、按照双方约定,旋挖钻机的运货时间以其通知为准,其没有通知原告运输旋挖钻机的时间,现因原告自行运货行为产生的装、卸车吊车费及运费与其无关。(1)双方签订的《旋挖钻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旋挖钻机的运输时间;(2)原、被告未就旋挖钻机的运输时间达成一致,其没有通知运货车辆运输,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旋挖钻机没有产生租赁费用,其对于原告主张的旋挖钻机租费不予认可。综上,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旋挖钻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单价为16万元/月,甲方(***)配一个机手,并承担机手工资,租费不含税金(不足一个月时按16万元除30乘实际租用天数计算);租费自钻机到乙方工地第捌天或开钻日(以先到日为准)开始计费,到乙方退租为止,最短租期为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费。钻机使用地点在宝鸡市XX镇XX工地;钻机交接地点在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乙方(被告***)承担钻机进场运费,租期不足二个月时承担返程运费(与进场运费相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租费付清后自动失效。2019年11月29日,拖车司机将旋挖钻机从甘肃省镇原县装车后欲拉至宝鸡市XX镇,运输途中因被告***拒不接收,后拖车司机又将旋挖钻机拉回,产生钻机运费10500元、附件车运费4500元,装、卸吊车费用800元、600元。原告***已向运输方支付上述费用共计16400元。以上事实,有《旋挖钻机租赁协议》、转账截图、收条、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原、被告关于旋挖钻机的运输及进场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事后未达成一致协议,后在运输途中因被告不接收租赁物发生纠纷,对此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其两地装、卸车吊车费1400元及两辆车运费15000元,综合本案情况考虑,被告***应对该损失承担50%的责任,即被告***应支付原告***两地装、卸车费及运费共计8200元;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钻机租费47997元,因协议约定租费自钻机到被告工地第捌天或开钻日(以先到日为准)开始计费,故原告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及两地装、卸车费用共计82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26元、被告***负担18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严丹人民陪审员夏艳妮人民陪审员党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沙亚娜书记员卜思怡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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