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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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 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皖鹏新能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宿州市宿马园区徽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皖鹏新能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市宿马园区徽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为6.666667‰计算,自2018年11月11日起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为10.000001‰(即6.666667‰上浮50%)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为6.666667‰;计算,自2019年3月23日起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月利率为10.000001‰(即6.666667‰上浮50%)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安徽皖鹏新能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宿州市宿马园区徽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被告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60元,由被告安徽皖鹏新能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