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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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省博兴县济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裕丰厨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济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5238000元及利息{(以523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清偿之日,但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1260万为基数[含(2016)鲁1625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900万元],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含(2016)鲁1625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支付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裕丰厨具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济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20元,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济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220元,被告***、***、***、山东裕丰厨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