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舒城县安畅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1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82826.86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计25116.4元;

三、被上诉人***、***、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鉴定费17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宇畅公司负担1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3190元,被上诉人***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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