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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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舜鑫不锈钢有限公司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6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 至2019年4月30日为104.594558万元,2019年4月30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以38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基准利率4.35%计算); 二、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对山东舜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抵押物(宁津国用(2012)字第884号土地使用权、鲁宁字第0561号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48元,减半收取23024元,由***、山东舜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