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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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阳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肥城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原告山东阳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为(2017)鲁09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 二、原告山东阳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鲁09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在抽逃出资7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山东阳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