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916元,并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1元,财产保全费1585元,合计3696元,由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