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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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3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