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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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9.735‰,自借款之日至2016年11月30日计算利息的本金为29000元;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本金为9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计16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5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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