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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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桓台县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 负责人:张春方,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陈之远,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跃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陈之远,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民初172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确认截止2018年3月8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3980万元、利息1243095.54元的债权;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确认截止2018年3月8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3980万元、利息1243095.54元的保证债权;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的部分,被告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王文国、***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予以扣除;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6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因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2018年3月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鲁03号破申4号、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其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1519.29元,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了部分债务。对被执行人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因有多轮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对其名下的机械设备、原材料、产品和持有的桓台县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实际变现价值,不申请查封;对其名下的10部车辆,因年代较久,不申请查封;对本案在审理期间冻结的被执行人持有的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2019年10月3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 审判员 刘伟 审判员 贾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吕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