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4041670.61元及逾期利息89438.34元(正常利息87873.06元+罚息495.32元+复利1069.96元)(逾期利息仅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此后至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并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656元,财产保存费5000元; 二、若被告***不能按前项规定的期限还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7#楼1208单元房产(榕房权证GL字第××号)、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北环西路108号永恒新村21#楼201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