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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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阜新盛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徐工(辽宁)机械有限公司 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 盘锦晨宇重卡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01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云清田,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蔺新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晨宇重卡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园杰,董事长。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与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盘锦晨宇重卡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济商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盘锦晨宇重卡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赔偿车款1543.932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543.93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总数额扣除78万元);二、被告阜新永生解放专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被告盘锦晨宇重卡装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反诉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反诉原告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汽车委改费221万元及利息(以221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反诉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反诉原告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五、驳回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锦晨宇重卡装备有限公司、被告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费14240元,由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盘锦晨宇重卡装备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盘锦晨宇重卡装备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工(辽宁)机械有限公司40%股权,用以清偿债务。2019年8月26日,经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阜新盛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U807W4B)以人民币15314096元最高价竞得。本院依法分配、过付相应的款项,并向协助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手续,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2019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济商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