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市宝山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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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台扬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征收补偿款26,430,257元;

二、被告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台扬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6,430,2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951元,由被告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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