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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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台扬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征收补偿款26,430,257元; 二、被告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台扬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6,430,2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951元,由被告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