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2856.82元,并按月利率19.125‰支付原告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