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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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城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婚约财产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电动自行车一辆。 二、其他财产在谁手里归谁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