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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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4日起算至2015年12月8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