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4日起算至2015年12月8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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